第十二章 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
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
1、促进就业的原则:(1)国家促进就业原则;(2)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;(3)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原则;(4)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。
2、就业援助
(1)对象:就业困难人员和“零就业”家庭;
(2)就业援助措施:就业扶持政策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、组织技能培训等。
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规定
1、关于试用期
期限 | 试用期 |
3个月-不满1年 | ≤1个月 |
1年-不满3年 | ≤2个月 |
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 | ≤6个月 |
2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
(1)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;
(2)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不满6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;
(3)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
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,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;
(4)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
3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。
第三节 工资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
1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
(1)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;(2)社会平均工资水平;(3)劳动生 产率;(4)就业状况;(5)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。最低工作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。
2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
(1)延长工作时间,不低于工资的150%的工资报酬;
(2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,不低于工资的200%的工资报酬;
(3)法定休假日,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工资报酬。
3、年休假
(1)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;
(2)累计工作1<10年,年休假5天;
(3)累计工作10<20年(满10年),年休假10天;
(3)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
1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
(1)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
(2)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(3)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2、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文艺、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。
(五)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
1、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:企业和个体工商户;职业介绍机构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
第十二章 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
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
1、促进就业的原则:(1)国家促进就业原则;(2)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;(3)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原则;(4)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。
2、就业援助
(1)对象:就业困难人员和“零就业”家庭;
(2)就业援助措施:就业扶持政策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、组织技能培训等。
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规定
1、关于试用期
期限 | 试用期 |
3个月-不满1年 | ≤1个月 |
1年-不满3年 | ≤2个月 |
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 | ≤6个月 |
2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
(1)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;
(2)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不满6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;
(3)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
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,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;
(4)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
3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。
第三节 工资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
1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
(1)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;(2)社会平均工资水平;(3)劳动生 产率;(4)就业状况;(5)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。最低工作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。
2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
(1)延长工作时间,不低于工资的150%的工资报酬;
(2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,不低于工资的200%的工资报酬;
(3)法定休假日,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工资报酬。
3、年休假
(1)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;
(2)累计工作1<10年,年休假5天;
(3)累计工作10<20年(满10年),年休假10天;
(3)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
1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
(1)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
(2)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(3)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2、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文艺、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。
(五)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
1、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:企业和个体工商户;职业介绍机构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。
2、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
(1)劳动保障监察员;(2)调查期限(自立案起60个工作日完成,特殊延长30个工作日);(3)处理方式(行政处罚、司法机关处理);(4)告知程序;(5)失效期限(两年内未发现)。
3、劳动争议调解原则: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。
4、劳动争议仲裁原则:着重调解、及时迅速、区分举证责任原则。
(六)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
1、集体协商的代表
(1)双方人数应当对等,每方至少3人,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;(2)委托本单位以
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,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/3。
2、集体协商的代表
(1)双方人数应当对等,每方至少3人,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;(2)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,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/3。
3、集体合同的定立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
(1)集体合同草案讨论应该有2/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;(2)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-3年,合同期满前3个月,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重签;(3)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
内,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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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
(1)劳动保障监察员;(2)调查期限(自立案起60个工作日完成,特殊延长30个工作日);(3)处理方式(行政处罚、司法机关处理);(4)告知程序;(5)失效期限(两年内未发现)。
3、劳动争议调解原则: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。
4、劳动争议仲裁原则:着重调解、及时迅速、区分举证责任原则。
(六)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
1、集体协商的代表
(1)双方人数应当对等,每方至少3人,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;(2)委托本单位以
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,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/3。
2、集体协商的代表
(1)双方人数应当对等,每方至少3人,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;(2)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,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/3。
3、集体合同的定立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
(1)集体合同草案讨论应该有2/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;(2)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-3年,合同期满前3个月,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重签;(3)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
内,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。

